近日,國家郵政局發布《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 其中在投遞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投遞方式應主要包括上門投遞、投遞至智能收投服務終端(箱遞)、投遞至快遞服務站(站遞)以及其他方式。用戶應在下單時選擇投遞方式,快遞服務主體應按用戶選擇的投遞方式提供投遞服務。因客觀因素無法按用戶選擇的方式投遞的,快遞員應與收件人協商解決。 征求意見稿要求,快遞服務主體投遞應不超出向用戶承諾的服務時限?爝f員投遞時宜統一穿著具有企業標識的服裝,并佩戴工號牌或胸卡。 同時,快遞服務主體應對上門投遞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投遞宜在8:00-20:00時間段進行。2次免費投遞之間應間隔8小時以上,與用戶有約定的除外。 上門投遞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遞服務主體可與收件人約定采用延遲投遞或者箱遞、站遞方式投遞;收件人仍選擇上門投遞的,快遞服務主體可收取額外費用,但應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無法聯系收件人的,可根據寄件人要求對快件進行處理。
此外,快遞服務主體投遞快件時,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包裝,外包裝完好的,收件人應接收快件。快遞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應告知收件人,收件人可以當面查看內件物品的外觀或者拒收快件。 快遞服務主體與寄件人事先書面約定了收件人查看內件物品具體方式的,快遞服務主體應在快遞電子運單上以醒目方式注明,并在投遞快件時履行約定。 若收件人無法驗收時,經收件人(寄件人)允許,可由其他人代為驗收。代收時,快遞員應核實代收人姓名和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責任。 收件人(代收人)支付快遞服務費用后,快遞服務主體應提供發票。 用戶選擇上門投遞,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因素無法上門投遞的,快遞員應與收件人協商解決,不應自行更換投遞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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