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發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起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7月2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針對哄抬價格,意見稿明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是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是通過強制搭售、高額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費用等方式,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四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針對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意見稿指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 二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中新 編輯:張佳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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