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子璇 近日,一篇名為《中國最慘創業者:3年前我被投資人趕出公司,3年后公司沒上市說讓我賠3800萬!》(簡稱《中國最慘創業者》)的文章引發熱議。該文作者郭建講述了自己從開始創業、被合伙人聯合投資人踢出局的經歷,更令人驚訝的是,在出局5年后,他卻因為當年的對賭協議背上了3800萬元債務的經歷。 在郭建的表述中,當年簽下的對賭協議似乎成為了最致命的問題。有不少創業者因此對“對賭條款”懷有更大的抵觸心理,郭建也向獵云網提出了這樣的疑問:“對賭條款這樣完全顛覆’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的協議條款,是因為什么原因而有效?” 然而,在梳理了郭建的自述,并結合雙方人士及專業人士的看法之后,獵云網發現,在此次引起熱議的事件中,有矛盾、有疑慮,但最終讓郭建面臨巨額債務的答案絕不是“對賭協議”本身。 1、疑慮:過于嚴苛的對賭協議,創始人為何簽下? 2009年,郭建成立杭州雷龍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雷龍公司”),他接受了前公司的領導于任遠的投資,并與于任遠分別占股45%,剩下的10%給員工。 2014年4月,雷龍公司接受了杭州科發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為“杭州科發基金”)的投資,杭州科發基金以1300萬元占雷龍公司10%的股權,同時用1300萬元收購郭建持有的2.5%、于任遠7.5%的股權。最終,雷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為郭建持股36.5%,于任遠33%,杭州科發持股20%。 在當時,郭建和于任遠與杭州科發基金簽署了對賭協議。協議承諾,如若2014年未完成業績承諾,或2017年12月31日前雷龍公司未能上市,郭建和于任遠都需要回購杭州科發基金的股份,而回購金額至少是2600W。 ![]() 在簽署對賭協議后,郭建因公司業務發展與于任遠發生了矛盾。郭建在文中這樣描述了經過:“2014年5月,于任遠提出要進軍互聯網金融業務,我表示愿意用公司的流量資源鼎力支持,于任遠表示不光要公司的資源,還要切割一半的員工跟他走,”杭州科發基金趁郭建出差空檔,拿走了雷龍公司的公章,導致郭建難以做出經營決策,總經理職位有名無實。 2014年11月2日的董事會上,于任遠和陳曉鋒(杭州科發基金的負責人)要求郭建辭去總經理職務。郭建認為,由于對方掌握了公章以及絕對控股權,于是無奈辭職。在當時,陳曉鋒口頭告訴郭建,轉讓股份后對賭協議就與他無關的基礎上。最終郭建在沒有簽署補充協議的情況下,以凈資產的價格將股份全部轉讓給于任遠。 3年后,郭建發現銀行卡被凍結,房產也被查封。原來杭州科發基金在2018年年底,以雷龍公司未能在2017年年底完成上市而起訴要求郭建和于任遠履行當時的對賭協議,按3830萬元價格回購股權。 這單官司經歷了一審、二審,杭州中院在2020年5月29日作出判決,創始人郭建輸了官司,現在判決已經生效。他在文中說,拿到二審判決書令他心碎,將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審。 文章一出,引發軒然大波。 然而,事情并非我們看到的這么簡單。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資人士,和獵云網詳細梳理了文章中暴露出來的問題。 首先這是一份嚴苛到罕見的合約,一方面,郭建需要在2014年完成業績承諾,另一方面還需要在2017年完成上市。在其中一條未實現的情況下,都需要對投資方的股份進行回購,而金額怎么算都是大于2600W的,超出當初投資金額的兩倍。 對此,投資人士如此表態:“這份合約太不合理了,投資失敗還能穩賺兩倍。除此以外,能夠簽下合約的郭建和于任遠,也讓我十分費解。” 而事實上也是如此,按照科發基金給出的資料,2014年時,郭建便并未完成業績承諾,而這也是科發基金口中郭建離職的原因,但是按照郭建的說法,他離場是因為合伙人與投資人一同發難。 (來自科發基金的聲明) ![]() 對于2014年沒有完成對賭業績的說法,郭建并未否認,他向獵云網表示:“2014年沒完成時,我愿意回購股份,因為當時的公司還是有很大的用戶、流量價值的,但他(科發基金)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要求我回購,說明他已經放棄主張了。” 但在2017年,公司尚未上市,而2019年底,這份對賭協議中的條款砸到了郭建頭上。按照郭建的說法,只要他還在公司,他就可以為這份對賭協議負責,但是不合理的是,他已經離開公司,不應該再為公司的經營失敗承擔責任。而當時合約上明確到個人的行為,也被他解讀為科發基金為他埋下的“坑”。 對此,這名投資人士聊到,或許這份協議是為了綁定創始團隊,具體到人的問題并不大,大問題就在于合約的過于不合理,以及郭建相關法律意識的缺乏。 除此以外,這名投資人士還問出了自己的困惑:“如果當時公司的發展情況足夠好,那為什么郭建會按照凈資產轉移自己的股份,只拿幾十萬就離場呢?” 針對這個疑惑,郭建告訴獵云網:“內部矛盾已經如此,不想再糾纏。” 值得一提的是,在文章中,郭建提到,自己需要承擔3900萬的債務。 在獵云網希望對此事件進行更細節的了解時,郭建與杭州科發基金都并不愿意回應。 2、錯的是那些不合理的條款,請勿污名化“對賭協議” 在郭建的文章中,我們看到了對賭協議對創始人可能會帶來致命的問題。那么對賭協議究竟是什么樣的存在呢? 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閆文平律師認為,對賭協議應是在投資方、融資方與目標企業達成協議時,對未來不確定的情況如何應對的一種約定,即投資方與融資方就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無法達成一致時,通過對目標企業未來的業績目標的設定而重新調整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黑洞投資合伙人楊蓉則表示,對于融資方來說,上市沖動,或者遭遇資金瓶頸都可能成為簽署對賭協議的動力。而投資方簽署對賭協議的原因則是來自于對自己投資的保護。 那對賭協議是否就是把投資機構的風險轉移到創業者身上呢? 上文的投資人士對此持完全的否定態度,他認為,對賭協議是對投資機構的一種保障,同時也是對創業者的激勵,就算不簽訂對賭協議,投資方都會和創業者有一個業績承諾:“我們也要對資金負責,資方進來后也是股東,一定會對發展有要求的。” 投資人士表示,郭建簽署的對賭協議過于極端,一般來說,對賭協議或業績承諾都會有一個較長時間的談判過程。如若創業者認為有不合理的部分,可以再溝通或者選擇不簽。同時,一個正常的投資機構和創業者的關系應該是,進入投資后,資方也會關注企業的經營策略,每個月或每個季度都進行深入的溝通。就像在疫情期間,一些企業完成不了業績承諾,雙方也可以進行再協調。 而更優質的項目也就擁有更多的談判權。楊蓉告訴獵云網:“表面看來,對賭協議是把投資人風險轉嫁到創業者身上,事實上,我們需要思考的是,為什么看起來如此不平等的條款,創業者會簽署,難道當時的風險創業者沒有看到嗎?其實不是沒有看到風險,也不是說投資人會蒙蔽創業者,而很有可能是因為這個項目在當時如果沒有這筆投資,可能公司就死掉了,并且創業者當時為了堅定投資人信心投這筆錢愿意用對賭去承擔未來的可能風險。” 對此,楊蓉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資本市場,風險控制永遠是第一位,對于投資方,會想方設法降低風險,然后再是思考如何獲得更高收益。創業公司在與投資人簽訂對賭協議時,一定要把控好風險,做好股權布局,尤其要避免融資方對賭失敗后,創始人被踢出局的命運。而且融資者對自己的項目一定要有十足的把握,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幅度。否則,要慎重簽署對賭協議,避免因業績未達標失去退路而導致奉送控股權。” 3、郭建的故事給了我們哪些創業啟示? 此次事件,對于其他的創業者來說,也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可以從中發現不少值得警惕的地方。 首先是股權問題。楊蓉表示,郭建對持股比例不敏感。在股權分配問題上,股權平分是非常不可取的,在創始團隊中,必須有一個是絕對的老大。郭建和于任遠二人各占45%,這樣雖表面上能讓初期的創業公司團隊之間關系非常好,卻給后來埋下了一枚定時炸彈。 另一名投資人則告訴獵云網,在一開始這樣的股權分配下,郭建會出局的結果就已經注定。 而更為重要的,郭建缺乏法律常識。楊蓉表示,他不應該盲目聽信口頭承諾、人情擔保這些空頭支票。被踢出局,退出公司退出股份的協議都簽了,卻沒簽廢除對賭的協議。作為創始人,不熟悉公司經營的相關法律,又不找專業律師,尤其是遇到財務法務上的問題。切不可想當然的拍腦門決定,簽任何協議都應該經過律師的審核,以律師的建議為準。 閆文平律師認為,郭建在本文中踩了三個法律相關的坑:1、欠缺合同審查能力。簽訂對賭協議時未明確其股東身份與實際控制人身份的喪失,將導致的法律后果。2、缺乏法律風險意識。其對于對賭協議這一引自外國的概念的認識并不徹底。當對賭協議被法院認定為有效,則其必須履行協議內容或進行補償。3、缺乏專業人士把控。其雖與于任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由于任遠承擔回購股權的義務。但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故只要郭建沒有有力證據表明其與于任遠的協議經過了投資人同意,投資人即可根據對賭協議要求郭建承擔責任。 對于所有的創業者而言,郭建的故事都值得我們警醒,他踩過的坑值得我們去避免。同時,投資人與創業者絕不是對立的關系,正常的投資人與創業者的關系并非郭建遭遇的那樣,二者應攜起手來,共同促進企業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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